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