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专门机构具体承担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依法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专门人员负责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