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野生植物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野生植物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