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其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