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