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