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