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修复或者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