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种质资源。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应当经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