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植物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向省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省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手续。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