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的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