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野生植物监测点,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进行监测,掌握野生植物的动态变化,加强对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保护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