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野生植物的义务,对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即时查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