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修复第三十九条有效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作业区域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发生地面沉降、塌陷、开裂等地质灾害:(一)对勘探、开采遗留的探槽、探井、钻孔、巷道等进行安全封闭或者回填;(二)对露天采场、排土场的边坡和其他危岩体进行削坡、整修并实施防灾处理。井工煤矿应当在采空区上部设立观测和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