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因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开发单位不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或者修复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修复。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