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修复第三十八条有效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对技术关闭井、报废井实施安全封堵,并将相关资料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拆除无利用价值的井场、联合站、集输站、中转站等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生态修复。技术关闭井重新启动应当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对套管破损的油(水)井应当及时采取修补更换、安全封堵或者关闭等措施,实施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