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对技术关闭井、报废井实施安全封堵,并将相关资料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拆除无利用价值的井场、联合站、集输站、中转站等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生态修复。

技术关闭井重新启动应当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对套管破损的油(水)井应当及时采取修补更换、安全封堵或者关闭等措施,实施生态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