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规定报县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保证应急所用的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过程中,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开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