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对输油、输气管线和油气储存设施实行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巡查、检测、防护,防止断裂、穿孔,造成泄漏。利用公路、铁路运输石油、天然气以及酸液、碱液、钻井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办理相关运输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防止溢流、泄漏、渗漏和散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