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修复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气象等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周边区域大气、水、土壤和森林、草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的监测,研究制定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维护生态安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采取技术、工程和管理措施,避免和减少对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原、动植物和生态系统的影响,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