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对输油、输气管线和油气储存设施实行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巡查、检测、防护,防止断裂、穿孔,造成泄漏。

利用公路、铁路运输石油、天然气以及酸液、碱液、钻井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办理相关运输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防止溢流、泄漏、渗漏和散落。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