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依法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