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周边重点区域的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