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