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力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