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时,应当按照本省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合理确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区域、规模和强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