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三)不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