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九条有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生育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必要时审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参与核查的单位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相关秘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