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生育保险费由生育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征收。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自行向生育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告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情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