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