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确定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