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者参加后又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从业人员应当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补足。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