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下列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不符合本省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二)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三)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四)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