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下列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本省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二)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

(三)因医疗事故发生的;

(四)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