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适宜的辅助生殖类、分娩镇痛等生育医疗服务项目逐步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