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尚未生效

南北山绿化应当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以水定绿,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合理搭配乔灌草植被,优先使用乡土树种草种,构建健康稳定的生态系统。

南北山绿化不得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符合生态安全要求,按照审批权限由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引种检疫、试验、评估和本地驯化,防范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