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尚未生效

自治区、两市、县(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支持、引导林场、苗圃、科研单位、育苗企业等开展乡土树种繁育、苗木驯化,保障南北山绿化苗木供应。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