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尚未生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北山绿化作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两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南北山绿化协调联动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南北山绿化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南北山绿化区域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南北山绿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