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南北山绿化条例第五条尚未生效自治区、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北山绿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设和管护资金列入本级年度预算,建立稳定、长效的资金保障机制。建设和管护资金由自治区、两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自治区、两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