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尚未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北山植被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南北山绿化的行为。

禁止在南北山绿化区域内擅自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

禁止在南北山绿化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野外用火、煨桑、悬挂经幡等。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公安、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破坏南北山绿化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