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南北山绿化条例第二十条尚未生效县(区)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应当在南北山绿化区域内组织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防控,科学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