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南北山绿化条例第十二条尚未生效两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国有林场,负责南北山绿化建设、管护等的统一经营管理。以承包方式建设、管护的,应当与承包方签订协议,明确建设、管护要求和权利义务内容,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承包方不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依照法律、协议承担责任;国有林场应当履行管护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