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尚未生效

南北山绿化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景观、破坏生态等的设施,违法建设的设施应当依法改建或者拆除。确需占用南北山绿化区域内土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