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者有其他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的生态环境的行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