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提交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和避让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