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迁移城市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迁移地点,并保证树木成活。确因特殊情况迁移未成活的,迁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补植相同品种和规格的树木,直至栽植成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