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管理:(一)每处需要砍伐树木十株以下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二)每处需要砍伐树木十一株以上不足五十株或者单株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三)每处需要砍伐树木五十株以上或者单株胸径四十厘米以上的,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