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修剪树木,及时修剪、扶正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修剪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

养护管理责任人对居住区内的树木实施修剪时,相关居民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