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因工程建设、影响人身或者居住安全、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迁移城市树木的,应当事先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报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城市树木迁移方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城市树木迁移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树木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

(三)因工程建设、影响人身或者居住安全、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迁移但无法迁移或者无迁移价值的;

(四)因树木衰老需要更新且无迁移价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审查砍伐城市树木申请时,应当进行现场查勘,能够采取迁移措施的,不得批准砍伐。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