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已建成的公园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建设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其中,变更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是否确需变更及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听取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